日期:2023-01-13 08:56:06   作者: 文章來源:財忠財務
財忠節稅思路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職工是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渠道,通過職工進行融資可以通過提高工資、薪金的方式間接支付部分利息,使得超過銀行貸款利率部分的利息能夠得以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46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企業向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準予扣除:①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②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財忠節稅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2007年12月6日頒布,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2月31日發布,國稅函〔2009〕777號)。
節稅圖
財忠節稅案例
某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需要1 000萬元貸款,貸款期限為3年,由于各種原因難以繼續向銀行貸款。企業財務主管提出三種融資方案:第一種,向其他企業貸款,貸款利率為10%,需提供擔保;第二種,向社會上的個人貸款,貸款利率為12%,不需要提供擔保;第三種,向本企業職工集資,利率為12%。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7%。該企業應當如何決策?
節稅方案
雖然向其他企業貸款的利率較低,但需要提供擔保,貸款條件和銀行基本相當,并非最佳選擇。如果選擇向社會上的個人貸款,企業所支付的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不能扣除,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如果向本企業職工集資,則可以通過提供職工工資的方式支付部分利息,從而使得全部貸款利息均可以在稅前扣除。通過職工集資,可以多扣除利息:1 000×(12%-7%)×3=150(萬元)。減輕稅收負擔:150×25%=3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