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3-01 15:39:57   作者: 文章來源:財忠財務
財忠節稅思路
有限合伙是一種類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與有限責任合伙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伙企業里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財忠節稅依據
納稅策劃理由:不采用合伙企業持股平臺將大大增加稅費。
如果采用公司制持股,尤其是擬上市的公司,當員工投資公司制持股平臺再投資上市公司時候,當員工的限售股轉讓時,就會面臨雙重征稅:
1.持股平臺屬于公司制,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持股平臺在分紅給個人員工時候又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這樣最終轉嫁到員工的稅負就很高,不利于發揮員工的持股積極性,增加員工成本負擔。所以采用合伙企業持股平臺將會降低稅負。
若是持股平臺為有限責任公司,即公司制持股平臺,公司平臺投資標的公司需要雙重征稅:持股平臺公司繳納轉讓股權時候所得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返還給員工的時候要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很高。
財忠節稅案例
(一)案例:
某上市公司B在上市前股權架構為:員工持段→設立A有限公司-持股持股投資B上市公司。A公司將員工持有的限售股轉讓,轉讓獲利為200萬元。
(二)納稅策劃前后計算比較
(1)策劃前
由于主體是A有限公司,我們看稅負情況:
A有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 * 25%=50萬元
剩余利潤分給持股員工應代扣代繳個稅=150 * 20%=30萬元
員工承擔稅負率= (50+30) /200=40%
可見如果不采用合伙企業持股平臺,個人稅負率十分驚人,稅負承擔難以按受。
(2)實施策劃
節稅思路:通過設計合伙制持股平臺進行節稅
上述案例中,B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設計成有限合伙持股平臺,員工持股→設立A有限合伙持股平臺→持股投資B上市公司。
具體操作:注冊成立股權投資類的有限合伙企業A。有限合伙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 組成。A有限合伙企業作為持股平臺投資B上市公司。
節稅政策依據:財稅2000年91號和財稅2008年159號:合伙企業取得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法人合伙人回法人注冊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注冊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然合伙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稅函2001年84號: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按2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限合伙持股平臺投資相關公司,在公司轉讓股權的時候,對于員工LP只需要按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個稅( 部分地區認為按照“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有部分地區認為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有部分地區認為Gp和Lp應該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財稅2019年8號文規定“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策劃后計算交稅
A公司轉讓限售股獲利為200萬元,由于主體是A有限合伙企業,我們看稅負情況:A公司轉讓限售股,員工按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的稅負只有20%,由公司制的持股平臺40%降低到20%,大大降低了稅負。
即應交稅=200*20%=40 (萬元)
(4)納稅策劃前后節稅效應對比:
節約企業所得稅=80-40=40 (萬元)